甘肅禁毒網(wǎng)訊 2019年12月27日,甘肅省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某不拉、丁某、伊某溫、吞某溫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上訴一案進行宣判,裁定駁回馬某不拉等人的上訴,維持酒泉中院的一審判決。即:被告人馬某不拉、吞某溫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丁某、伊某溫犯運輸毒品罪,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2018年12月29日,酒泉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不拉等四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于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二審裁定。
省法院二審裁定認為,上訴人馬某不拉為轉(zhuǎn)賣牟利而購買毒品,上訴人吞某溫受雇傭指使幫助販賣毒品,上訴人丁某、伊某溫受指使運輸毒品海洛因9397.31克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上訴人馬某不拉、吞某溫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丁某、伊某溫的行為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對上訴人馬某不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案涉案毒品達9公斤多,販賣、運輸數(shù)量巨大,且系跨境販毒,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是酒泉中院近年來審理的涉毒數(shù)量最多的特大型毒品犯罪案件。(酒泉市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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