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販毒案,母子合伙利用移動支付工具接收毒資,從事販毒活動,涉及毒資246萬余元。該案是2021年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孝感市首例公訴并宣判的“自洗錢”案件。

法院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孝昌縣花園鎮(zhèn)自己家中,向數(shù)百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羅某某明知其母親武某某販毒,仍提供自己移動支付賬戶幫忙收取毒資。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自己、其兒子羅某某實名綁定的移動支付賬戶收取數(shù)百余名吸毒人員購毒款6000余次,共計246萬余元。
孝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武某某為逃避打擊而使用其兒子及丈夫的移動支付賬號接收毒資并向羅某某轉(zhuǎn)賬,其行為構(gòu)成洗錢罪。
被告人羅某某明知其母親武某某在販賣毒品,在此過程中提供移動支付賬號,為武某某販賣毒品提供幫助,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遂判決被告人武某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羅某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在此,鄭重提醒!不要貪圖不法利益,切莫為一時之利而心存僥幸,參與洗錢犯罪,否則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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