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伊寧墾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哈某某站在被告席上,忐忑不安地等待著宣判結果。
連續(xù)更換交易地點
一再“謹慎”仍被抓
原來,2023年7月,被告人哈某某將2包0.6克毒品販賣給馬某,獲利1400元。一個月后,哈某某又將1包0.3克毒品販賣給馬某,獲利400元。
為避免發(fā)現,謹慎的哈某某每次都選取不同的地點,在高速公路橋下、巷子、林帶里進行交易。但法網恢恢,第3次交易中,二人被伊寧墾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
民警當場從哈某某身上查獲8包海洛因,經稱重共計1.54克。被抓獲后,哈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
2.44克“行不行”?
法院:不行,0.1克都判“刑”!
毒品及管制類精神藥品會嚴重侵蝕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對其家庭及社會造成巨大危害,極易滋生暴力犯罪,侵害社會根基,影響社會穩(wěn)定。
我國對于毒品犯罪是零容忍態(tài)度,即使販賣0.1克的毒品,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不滿十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毒品嚴懲不貸
被告人獲刑3年2個月
伊寧墾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哈某某3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2.4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情形。
“現在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哈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槌落下的聲音,宣告了哈某某的判決結果,他悔恨地低下了頭,為自己販毒行為后悔不已。
都說“賭博窮三代,毒品禍全家”,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都危害深遠,所以對于毒品犯罪,我國一直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對其嚴厲打擊。我們再次提醒大家,要自覺抵制毒品,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切勿以身試法,面對毒品誘惑,我們應該做的就是堅決零容忍,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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