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販賣、制造毒品的罪犯高某、黃某執(zhí)行死刑。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臨刑前,高某、黃某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高某、黃某伙同他人制造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售出部分。2020年6月,公安人員在多個制毒場所共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和粉末3900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92000余克,以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高某、黃某購入約150千克氟胺酮先后多次向他人販賣。2020年6月,公安人員在多個場所共查獲氟胺酮56600余克。
2021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高某、黃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高某、黃某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fù)核認為,高某、黃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出售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制造毒品罪。二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遂依法核準高某、黃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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