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yù)防和嚴(yán)厲打擊我縣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牢固樹立“種毒違法、種毒必鏟、種毒必究”的法制觀念,杜絕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確保全縣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零種植”“零產(chǎn)量”工作目標(biāo)的實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yán)厲禁止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不論種植數(shù)量多少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對種植者均依法查處,非法種植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鏟除。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三、《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根據(jù)《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對于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查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每案獎勵群眾人民幣500元-1萬元,具體如下:
(一)查獲1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二)查獲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查獲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四)查獲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查獲10000株以上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五、每個公民都有檢舉、揭發(f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wù),對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yīng)當(dāng)向當(dāng)?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guān)報告,或者撥打榆中縣毒品違法犯罪舉報電話0931-110,0931-5292524,對檢舉揭發(fā)人予以保密,并依照《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員予以獎勵。
榆中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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