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和洗錢犯罪案件。4名主犯中,陽某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另3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此外,還有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陽某某與曾某某(另案處理)共謀從外省購進毒品運回四川販賣,由陽某某出面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毒品,俗稱“麻果”)3萬顆,曾某某負責運輸并將其中約6000顆賣給峗某(另案處理),峗某以現(xiàn)金方式向曾某某支付11萬元,通過移動支付方式向陽某某提供的他人移動支付賬戶轉賬5萬元。另曾某某向陽某某提供的他人(案外人)銀行賬戶存款4.9萬元,由案外人轉給了陽某某。后曾某某被擋獲,現(xiàn)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2200余克。2021年5月,陽某某伙同蔡某、李某紅、楊某峰、李某友從外省購進毒品運回四川販賣,由李某紅、蔡某思聯(lián)系程某(另案處理),蔡某思轉款2萬元給蔡某,蔡某向程某付款1.47萬元,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2000顆。2021年6月,陽某某與楊某峰、隆某共謀從外省運輸毒品回四川販賣,由隆某分三次交給李某紅現(xiàn)金8萬元,李某紅以6.6萬元買回甲基苯丙胺片劑8000顆。該批毒品在運輸途中被擋獲,共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75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40余克。
法院認為,陽某某、李某紅、蔡某思、楊某峰、隆某、李某友、蔡某從外省省購買毒品運輸回四川省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陽某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性質,利用他人資金賬戶轉移毒品贓款9.9萬元,構成洗錢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陽某某、李某紅、蔡某思、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某峰、李某友、蔡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陽某某在被抓獲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可以從輕處罰,但從輕幅度須嚴格控制。此外,陽某某、隆某、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陽某某、楊某峰、蔡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作相應從寬處理。蔡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陽某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鑒于其有重大立功等情節(jié),可不立即執(zhí)行。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陽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某紅、蔡某思、隆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某峰、李某友、蔡某分別被判處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