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易涉及“自洗錢”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已明文規(guī)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提供資金賬戶的;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跨境轉移資產(chǎn)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構成洗錢罪。且經(jīng)《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刪除了原條文中的“明知是”、“協(xié)助”等用語,即代表包含“自洗錢”行為也構成洗錢罪。
在毒品犯罪中,毒資的收取以及轉移、交付較為方式多樣化,涉毒人員在轉移毒資或收取毒資時也較有一定的隱蔽性,故毒品犯罪而引發(fā)的自洗錢行為也較為常見,應把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的審查,若被指控洗錢罪,應充分爭取洗錢罪的有利量刑情節(jié)。
二、偵查階段如何有效把握“準自首”情節(jié)
首先,在偵查階段,與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過會見進行溝通,在會見時,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向辦案人員供述了哪些內(nèi)容、記載了哪些內(nèi)容。僅對于其已經(jīng)向辦案人員供述了有使用他人銀行卡或賬戶等方式收取毒資的,且已經(jīng)辨認過支付方式或轉賬截圖等內(nèi)容的,需要充分了解以下內(nèi)容。但對于未提及該方面內(nèi)容以及不涉及該方面內(nèi)容的,不在辯護人會見了解范圍,不需要刻意詢問犯罪嫌疑人或避免過早了解:
第一,拘留證、逮捕證的罪名是什么,是否包含洗錢罪?
第二,據(jù)與辦案人員的溝通中,對于使用他人轉移支付交付毒資等行為是否事先已經(jīng)被辦案人員掌握?
第三,辦案人員在問及毒資是否收到時,有無自己主動交代通過什么方式交付或者收取的?
第四,在供述自己通過他人的賬號等方式轉移交付收取毒資的行為時,供述了哪些內(nèi)容?以便掌握供述的程度。
其次,了解以上內(nèi)容以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3件事宜,具體需要辯護人根據(jù)各個案件情況而定。
第一,不排除有涉嫌洗錢罪的可能,便于犯罪嫌疑人做好心理準備。但是否構成應由辦案機關審查,辯護人與辦案人員溝通時不涉及未指控事實或罪名,辯護人也無從得知是否確實有其他犯罪事實。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普及洗錢罪的法律規(guī)定,便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該罪名及相關規(guī)定,同時普及準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以便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洗錢罪的法律后果和準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和適用。
第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訴訟權利時,既告知其可以作出有罪的供述,可以作出無罪的辯解以及如實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行為,并且根據(jù)案件情況,要適時向辦案機關陳述,如實書面記載在詢問筆錄中,并注意同步錄音錄像時言語清晰流暢,便于證據(jù)的固定以及調(diào)閱同步錄音錄像核實。
最后,推薦辯護人在公安階段就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便于審查起訴階段及時做好量刑溝通。
第一,查閱該類毒品犯罪涉嫌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的案例,充分掌握該種自洗錢行為的罪狀認定。
第二,查閱該類毒品犯罪中涉及自洗錢的金額以及量刑情況,做到心中有數(shù),把握量刑大致幅度和范圍。
三、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重點把握“準自首”的情節(jié)認定與量刑溝通
第一,閱卷中充分把握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歸納出可能存在洗錢罪的證據(jù)以及待證事實,閱卷后,在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核實證據(jù)時,核實具體證據(jù)和內(nèi)容事實的真實性。
第二,分析是否存在準自首的事實情節(jié),就其如實供述的前因后果以及具體交代的過程,通過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核實具體情況,以及相應證據(jù)和內(nèi)容的真實性。
第三,辯護人充分了解以上情況后,在檢察院并未告知確有證據(jù)指控洗錢罪時,應僅就單個毒品犯罪的量刑適用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未提及的犯罪事實即代表并不能加以證明,辯護人不能擅自論述。
第四,若辯護人與檢察院溝通時,檢察官提及該案涉及洗錢罪,因系增加罪名,需與檢察官溝通給與合理時間予以審查該罪名,以及與犯罪嫌疑人進一步溝通認罪認罰事宜,來爭取時間與犯罪嫌疑人做好認罪認罰的量刑的會見協(xié)商工作以及洗錢罪辯護意見的擬定工作。
第五,辯護人以上相應工作準備就緒后,及時與承辦人員銜接審查起訴辯護意見的提交和溝通,對于有準自首量刑情節(jié)的以及相應涉案毒品犯罪等罪擬退贓的,應與檢察院進行溝通,便于在確實構成洗錢罪時,可以爭取準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
第六,另對于涉案犯罪事實,有違法所得確有證據(jù)證實的,可以與承辦人員事先溝通退贓的從輕幅度,無論從輕幅度多少,也是對犯罪嫌疑人量刑從輕的機會,是否能夠把握和適用退贓情節(jié),在與承辦人員溝通后,做好家屬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告知和溝通工作,便于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能夠爭取的量刑從輕幅度最大化。
若案件系法院階段委托,辯護人所需要的工作大致同上,也要充分審查是否具有準自首情節(jié)。
綜上,辯護人在辦理毒品犯罪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在接案時要告知委托人、當事人不排除存在增加罪名的風險,尤其是涉及毒資的收取和轉移,避免出現(xiàn)律師委托介入后導致罪名增加。另,更重要是要仔細審查案件事實,審時度勢的與當事人和辦案機關溝通,以便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以及準確適用、認定“準自首”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