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販賣毒品案一審宣判,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認定的全部犯罪事實、指控罪名,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一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以來,鄧某分別與李某、吳某甲、吳某乙相約購買毒品吸食后,由鄧某出面聯(lián)系劉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約定交易地點和毒品數(shù)量,后鄧某與吸毒人員隨即前往劉某指定的地點進行毒品交易。經查,劉某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鄧某、李某、吳某甲、吳某乙等人,共獲取毒資1.2萬余元。
二
檢察履職
劉某到案后,始終辯解稱自己與案件無關,妄圖掙脫法網的束縛。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嚴密證據鏈?如何還原案件真相?諸多難點給辦案檢察官帶來巨大挑戰(zhàn)。為確保辦案質量,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逮捕階段向偵查機關送達了繼續(xù)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補充了大量的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檢察機關最終對劉某販賣毒品案提起公訴。
在庭審階段,經過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得到法院的充分認定,量刑建議獲采納。根據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劉某的認罪態(tài)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犯罪“零口供”不等于“零證據”,任何犯罪分子都不要妄想通過“零口供”逃避罪責。如果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其有罪,依然可以定罪處罰。在辦案過程中,興文縣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以證據為核心推進實質性審查,通過嚴查細審、補強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最終實現(xiàn)對“零口供”案件的嚴厲打擊。
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