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華
對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管轄權,是司法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前提條件。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不僅關系到訴訟效率,也事關司法公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對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規(guī)則作了規(guī)定,但因毒品犯罪共同犯罪和上下家關系交叉,犯罪鏈條、層級紛繁復雜,加之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交易毒品,破案多采用技術偵查手段等,使毒品犯罪管轄變得更趨復雜,成為辦案中的難點問題。
A省販毒人員甲販賣給B省販毒人員乙毒品海洛因1千克,乙又將購得的毒品海洛因部分販賣給C省的販毒人員丙,后3人均被C省偵查機關查獲。該案甲乙丙3人被偵查機關一并移送至當?shù)貦z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一并提起公訴。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對當?shù)厮痉C關對甲乙丙3人是否具有管轄權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認為當?shù)厮痉C關對甲乙丙3人均具有管轄權,有的認為當?shù)厮痉C關只對丙具有管轄權,還有的認為當?shù)厮痉C關只對乙丙具有管轄權。
本人基于該案例,對毒品犯罪案件管轄相關法律的適用作出闡述。
管轄的基本原則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文件規(guī)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紤]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偵查體制,根據(jù)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chǎn)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zhuǎn)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另外,根據(jù)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信息網(wǎng)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信息網(wǎng)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wǎng)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wǎng)絡系統(tǒng)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wǎng)絡系統(tǒng)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chǎn)遭受損失地等。對于屬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案件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還包括上述地點。
管轄權的確定
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應當著重審查本地辦案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符合上述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相關情形。從司法實踐來看,毒品犯罪的管轄還存在不少誤區(qū),管轄問題已成為影響辦案質(zhì)量的重要因素。
一是關于毒資籌集地。有觀點認為只要和毒品有關的資金的所在地,如提供用以購買毒品的特情偵查經(jīng)費所在地,都屬于毒資籌集地,進而認為當?shù)剞k案機關具有管轄權。實際上,只有為毒品犯罪籌集資金的所在地才能認定為毒資籌集地,并不包括為吸食毒品籌集資金地以及偵查機關為特情偵查提供經(jīng)費所在地等。
二是關于吸毒人員所在地。有觀點認為偵查機關通過摸排當?shù)匚救藛T的線索,從而抓獲在異地的販毒人員,進而認為當?shù)厮痉C關具有管轄權。實際上,案件雖系摸排本轄區(qū)獲得相關線索而偵破,但因販毒人員居住地和犯罪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當?shù)厮痉C關并無管轄權。
三是關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能否視為犯罪地,這值得研究。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不宜作為毒品犯罪案件管轄地。一方面,將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解釋為犯罪地有些牽強,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與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并無實質(zhì)關系。另一方面,如果將其作為毒品犯罪案件管轄地,不利于維護犯罪管轄的基本原則,影響司法公正。
四是關于涉網(wǎng)絡毒品犯罪案件。當前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通信工具、軟件聯(lián)系毒品交易、完成毒資交付的情況較為普遍,是否屬于《關于辦理信息網(wǎng)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信息網(wǎng)絡犯罪,進而適用其犯罪地的特殊認定標準?筆者認為,構成信息網(wǎng)絡犯罪應當從犯罪對象涉眾性、不特定性和主要犯罪行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實施這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通信工具、軟件聯(lián)系毒品交易、完成毒資交付的情況并不符合前述兩個條件,其本質(zhì)上屬于利用信息網(wǎng)絡作為犯罪工具而實施的傳統(tǒng)犯罪,不能寬泛地認定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相關案件不能按照信息網(wǎng)絡犯罪的犯罪地認定標準進行管轄。
五是關于毒品案件指定管轄。為保證訴訟效率,檢察機關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判機關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受案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經(jīng)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司法機關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辦案機關應當嚴格落實毒品犯罪案件管轄原則,根據(jù)案件來源和偵破經(jīng)過等情況,從嚴把握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
關聯(lián)犯罪的管轄
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上下線關系復雜,尤其是其與網(wǎng)絡交織后,關聯(lián)犯罪較多,且多分布在不同的地區(qū),依法妥善確定案件管轄尤為重要。對于毒品犯罪案件中一人犯數(shù)罪、上下家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般應當由偵查機關并案偵查。對上下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其他犯罪,以及他人實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毒品、為毒品犯罪洗錢等存在關聯(lián)的犯罪,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偵查機關也可以在職責范圍內(nèi)并案偵查。對并案偵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機關一般應當一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也應當一并提起公訴。對于上述關聯(lián)犯罪,不需要另行報請指定管轄,當?shù)貦z察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當?shù)胤ㄔ簯斠婪ㄊ芾頇z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這樣處理,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文件規(guī)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同時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毒品犯罪網(wǎng)絡中的地位作用,對其準確適用刑罰,維護司法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關聯(lián)犯罪被拆分成幾個案件分別由不同的管轄地進行處理,嚴重影響案件的辦理效率和效果。有的地方司法機關認為,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只能對該案嫌疑人的上一家或者下一家相關犯罪進行查辦,其他的犯罪需要通過指定管轄等方式才能進行管轄。這一理解明顯不妥,當辦案機關對某案具有管轄權時,其對關聯(lián)案件在原則上均具有管轄權,而不論其上下家鏈條的長短。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雖存在一定聯(lián)系,但并無關聯(lián)的犯罪不能并案管轄。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未被查實,辦案機關對于其在異地的上下家或者共同犯罪并無管轄權。又如犯罪嫌疑人與異地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的上家,該上家未到案的情況下,對于異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并案處理。同樣,犯罪嫌疑人與異地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的下家,該下家未到案的情況下,對于異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并案處理。另外,關聯(lián)案件的被告人先后到案,先到案的已經(jīng)判決,后到案的被告人是異地的,也不能并案處理,當?shù)厮痉C關需要報請上級司法機關指定管轄。
綜上,在前述案件中,販毒人員甲乙丙3人均被C省偵查機關查獲,后被并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當?shù)厮痉C關對3人均具有管轄權,無需辦理指定管轄手續(xù)。
(作者系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