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布告
對販運毒品罪犯陳某權
驗明正身,押赴刑場
執(zhí)行死刑
罪犯陳某權,男,漢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2015年12月20日,罪犯陳某權與林某密謀運輸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到廣東省廣州市販賣,由陳某權提供毒品和運毒車輛,由林某聯(lián)系買家并將毒品運到廣州市販賣。
次日1時20分許,陳某權打電話與林某約定在廣東省陸豐市某地交接毒品。2時50分許,林某到達約定地點,從陳某權車上將裝有毒品的黑色布袋搬到其所駕車輛后尾箱內(nèi)。隨后,陳某權駕車至內(nèi)湖高速路收費站路段探路,確認無執(zhí)法人員查車后,打電話告知林某。3時15分許,林某被警方抓獲,警方從林某駕駛的汽車后尾箱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20.06千克,從林某丟棄在路邊的煙盒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24.5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劑0.28克。
2016年4月25日,罪犯陳某權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被公安機關上網(wǎng)通緝后,為躲避公安機關抓捕,使用其妹夫溫某身份信息和自己的照片偽造駕駛證供日常使用。
本案經(jīng)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罪犯陳某權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