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禁毒學學科的最基本概念。該詞從何而來?
“毒品”是合成詞,由“毒”“品”兩個語素構成?!岸尽钡谋玖x是會危害身體健康的物質,后延伸為形容詞,意為“含有危害健康或生命物質的”,例如,毒蟲、毒草、毒酒。“品”的語素義是物品。“毒”“品”連用的例子最早可以追溯至明代黃省曾編寫、刊行于1618年的《養(yǎng)魚經》一書,該書寫道:“有河豚之魚,出于江海,有大毒,能殺人,無頰無鱗,與口目能開闔,能作聲,是鱗中之毒品也?!贝死械摹岸酒贰?,我們可以理解為“毒的品”,也就是毒品的短語義,意為“含有毒素的物品”,在原文中意為“含有毒素的魚”。明代張介賓1624年撰寫完成的《景岳全書》一書中寫道:“可亦不必藜蘆、躑躅之毒品也”。藜蘆、躑躅都是有毒的中草藥。此例中的“毒品”意為“毒的品”。
其后,直至清末,“毒品”一詞仍只有“毒的品”一個意義。清代黃遵憲1887年撰寫完成的《日本國志》一書中寫道:“合藥或有毒質,不許給領;已給準牌,續(xù)查出藥有毒品,亦將準牌收繳,停止發(fā)賣。”此例中“毒質”“毒品”兩詞同義,均意為“含有毒素的物質/物品”?!渡陥蟆?892年11月29日刊登的《珠江寒汛》一文寫道:“阿芙蓉,毒品也。然有煙霞癖者,色香味皆能鑿鑿言之。”這是筆者所見最早稱鴉片為“毒品”的文獻?!渡陥蟆?906年12月21日刊登的《滬道札關讞員文(為查禁嗎啡戒煙藥事)》一文寫道:“照得嗎啡一項,系屬毒品,為害甚烈。”這是筆者所見最早稱嗎啡為“毒品”的文獻。之所以稱鴉片、嗎啡為毒品,其原因是它們有毒,吸食注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中華民國成立初期,“毒品”的本義仍被廣泛使用。例如,《申報》1912年6月22日刊登的《自盡會》一文寫道:“并提議擇一大酒肆約日宴會,以香餅酒瓶盛化學毒品,傾杯齊飲,同辭塵世?!薄渡陥蟆?913年1月25日刊登的《華界禁煙問題匯記》一文寫道:“查取各藥鋪所售之戒煙藥丸送候化驗,如無毒質,準予領照發(fā)售;設或驗有毒品攙入,即行禁閉以杜弊端?!薄渡陥蟆?914年8月27日刊登的《告新劇界》一文寫道:“紙煙為壞腦之毒品?!币陨细骼械摹岸酒贰本衫斫鉃椤岸镜钠贰?。
“毒品”一詞衍生出新義項大約在民國初年。浙江省臨時議會1912年頒布的《浙江肅清毒品暫行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鴉片、紅丸、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边@里“毒品”成為地方性法規(guī)中指稱管制成癮物質的專門術語,其具有了特定的意義,不能再擴展為“毒的品”。然而,在此后的20多年里,該意義較為罕見。
江蘇省政府委員會1934年3月通過的《江蘇省嚴禁造運吸用麻醉毒品章程》規(guī)定:“本章程所稱麻醉毒品系專指嗎啡、紅丸、高根、海洛因及其他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以下簡稱毒品)。”國民政府1934年4月公布的《嚴禁烈性毒品暫行條例》規(guī)定:“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紅白等著色毒丸,均為烈性毒品。”國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禁毒治罪暫行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稱毒者,指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狈治隹芍?,1934年以后的“毒品”“毒”是“麻醉毒品”“烈性毒品”的簡稱,但其詞義范圍僅指化學提煉的物質,不包括鴉片、罌粟等天然來源的物質——它們被稱為“煙”,國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禁煙治罪暫行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稱煙者,指鴉片、罌粟及罌粟種子。”伴隨國民政府“兩年禁毒,六年禁煙”運動的全面開展,“毒品”新義項隨之廣泛傳播,其原始義項反而逐漸消失。
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195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毒販條例(草案)》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毒品,系指鴉片、料面、海洛因、嗎啡之類。”此例中的“毒品”詞義范圍包括鴉片在內——比1934年的詞義范圍大。此后,“毒品”詞義基本不變。例如,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1990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guī)定:“本決定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自此,“毒品”完全成為指稱管制成癮物質的專有名詞。200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進一步明確了“毒品”一詞的法律地位。
注:本文系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課題“中西毒品概念的演變與比較研究”(23NDJC418YBM)成果
(作者系浙江警官職業(yè)學院教授、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專家工作室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