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涉毒十大案例當中,楊有昌販賣、運輸毒品,趙有增販賣毒品一案尤其值得關注。
本案涉及的毒品是最近幾年才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在司法認定、證據(jù)類型和標準等方面與以往毒品案件差異較大,因此本案的辦理在法律認定和司法裁量等方面對以后的相似案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其所產(chǎn)生的社會影響也有較為典型的意義??梢哉f,本案的判決,對于我國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管制、執(zhí)法和司法活動既是新的挑戰(zhàn),也為摸索更為合理的工作方式提供了樣本。
案情簡介
在本案當中,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系長期從事化學品研制、生產(chǎn)、銷售及化學品出口貿(mào)易工作,對于化學品產(chǎn)業(yè)非常熟悉。2015年4月,楊有昌租用江蘇省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的設備、場地進行化學品的研制、生產(chǎn)及銷售。楊有昌雇用他人生產(chǎn)大量的“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簡稱5F-AMB)化工產(chǎn)品并進行銷售。
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chǎn)、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
2016年1月,趙有增與楊有昌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楊有昌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價格向趙有增販賣150千克5F-AMB。1月22日,楊有昌根據(jù)趙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將約150千克5F-AMB從江蘇省宜興市運送至浙江省義烏市,后趙有增將錢款匯給楊有昌。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先后被抓獲。公安人員從楊有昌租用的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nèi)查獲33.92千克5F-AMB。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有昌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趙有增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有昌販賣、運輸5F-AMB約184千克,趙有增販賣5F-AMB約150千克,均屬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決已于2019年2月22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件評析
在本案當中,犯罪人涉及的5F-AMB是于2015年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該目錄是《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所設立專門用于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根據(jù)歐洲毒品與濫用監(jiān)控中心(EMCDDA)2011年年報的定義:“(新精神活性物質)是處于1961年《單一麻醉品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之外,但與公約所列管的毒品一樣可能給公眾健康帶來危害的物質……是與那些受管制的物質達成相似效果但逃避管制的保護傘?!甭?lián)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也有大致相同的認識:“‘新精神活性物質’是‘純藥物或制劑形式的濫用物質,不受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或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管制,但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毙戮窕钚晕镔|是為了規(guī)避“管制”而刻意制造在結構上與已管制物質迥異但功能相似或者更甚的物質,在滿足吸毒者濫用需求的同時,逃避法律的否定評價。不但如此,由于在制造過程中參與了有意識的“設計”,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理化屬性可能更加強烈,在“合法”的身份下可以達到較之傳統(tǒng)毒品更為強烈的精神作用。根據(jù)2016年《歐洲毒品報告:趨勢與發(fā)展》顯示,人工合成大麻素MDMB-CHMICA僅于2016年1月就在歐洲8個國家造成了13人死亡和23人非致命損傷,而人工合成卡西酮類alpha-PVP從2015年開始在歐洲至少造成了100人的死亡。
本案涉及的5F-AMB就是人工合成大麻素的一種,對于新精神活性物質,我國一直保持了較為高壓的態(tài)勢,在立法與司法上均采取了嚴厲的打擊策略。從立法上看,我國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管制進度在整體上基本保持了與國際同步,在某些物質的管制上,甚至超前于國際社會的步伐。例如,2001至2014年,我國先后將14種國際上未曾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按照傳統(tǒng)的毒品管制程序和手段進行了列管。特別是氯胺酮,目前聯(lián)合國并未將其納入到禁毒公約的附表當中,而我國在2001年就將氯胺酮納入到了《精神藥物品種目錄》當中予以了管制。對于目前國際上較為泛濫的芬太尼,我國也在不同的目錄當中列舉管制了25種芬太尼及類似物,超過聯(lián)合國公約目錄管制的23種,并且在2019年5月1日實現(xiàn)了對芬太尼類物質的按類管制。
為了確保司法適用,2016年6月24日國家禁毒辦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104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的通知》,并且在2019年8月1日發(fā)布了《關于防范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及制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從司法上看,根據(jù)2015年《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第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各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庇捎凇斗撬幱妙惵樽硭幤泛途袼幤妨泄苻k法》是2005年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下位法,因此其管制目錄通過該授權獲得了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一致的效力,因此搭建了與禁毒法和刑法的關聯(lián)關系。
在本案當中,5F-AMB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當中,以此獲得了毒品的法律評價,而根據(jù)《關于印發(fā)<104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的通知》,1克5F-AMB相當于1.44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從本案案情來看,犯罪人楊有昌、趙有增分別販賣運輸184千克和販賣150千克,折合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之后,明顯超過刑法第347條所規(guī)定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的“毒品數(shù)量大”標準,應當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檔次進行量刑。而根據(jù)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武漢會議紀要)第4條的規(guī)定:“涉案毒品為其他濫用范圍和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處被告人死刑。但對于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了定罪量刑數(shù)量標準,且涉案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不判處死刑難以體現(xiàn)罰當其罪的,必要時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本案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了定罪量刑數(shù)量標準,且涉案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不判處死刑難以體現(xiàn)罰當其罪的”的情形,因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可謂罰當其罪。
(作者系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四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