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人的書寫和表述習慣上,僅僅看到“毒品”兩個字,所有人在瞬間都會得出共同的結(jié)論:這是一個貶義詞,意味著這玩意兒絕對不是好東西,一定有劇毒,是危險的、有害的。
那么問題來了,我們?yōu)槭裁匆阉凶觥岸酒贰蹦??“毒品”一詞真正的來源和意義是什么?今天,我們就帶著這些疑惑,試著從字面上來做一個有趣的探究。
顯然,“毒品”一詞不是外來詞匯,而是漢語中約定俗成的專有名詞。這個詞語字面意義不僅簡單明了,而且指向精確:就是有毒有害或者能夠讓人成癮的物品(藥品),體現(xiàn)了中國人對這一類物品的痛恨和厭惡。
實際上,“毒品”是近代以來的舶來品,古代中國沒有毒品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自然也沒有“毒品”這個詞匯。我們祖先發(fā)明的漢字,僅僅“毒藥”一詞與毒品有些許聯(lián)系。但很明顯,先人們所說的鶴頂紅、砒霜之類的毒藥,與海洛因、搖頭丸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問題是,“毒品”既然是舶來品,為什么沒有像“沙發(fā)”“咖啡”“可樂”一樣,擁有一個洋氣十足的諧音詞呢?
追根溯源,我們發(fā)現(xiàn)“毒品”一詞的前身,其實是清朝末期大范圍吸食的“鴉片”,而“鴉片”是典型的外來諧音詞,來源于英語“opium”。隨著時間推移,人們發(fā)現(xiàn)“鴉片”進化出越來越多的東西,“鴉片”一詞已經(jīng)不能代表中國人對成癮性藥物的痛恨,于是在20世紀初期,中國人民約定俗成用“毒品”來表述和形容這種成癮性的惡魔。所以,“毒品”一詞是“鴉片煙毒”演變綜合而來,是全社會對鴉片、嗎啡等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的基本認知,也是對此類藥品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危害的共識。
新中國成立之后,“毒品”一詞已在社會上廣為使用,但法律條文中仍稱“鴉片煙毒”,未對“毒品”進行定義。1979年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毒品犯罪”的各種罪名,但仍未明確“毒品”的法律定義。
我國法律上首次正式為“毒品”定義,是1990年3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guān)于禁毒的決定》,根據(jù)當時的情況將毒品定義為“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wù)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毒品”進行了更為準確規(guī)范的定義,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07年通過的《禁毒法》使用了刑法中對毒品的定義。
了解了漢語“毒品”一詞的來龍去脈,我們再來看看外國人對毒品這種惡魔是如何稱謂的。在英文中,“毒品”是沒有單獨一詞的,一直與藥物同一詞,即“drug”,吸毒也被稱之為藥物濫用。在其他外語體系中,也沒有“毒品”這個專有詞匯。國際禁毒公約和正式文件則稱之為列入國際管制清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在法律概念上,“毒品”與“麻醉品藥”“精神藥物”都是對同一物質(zhì)的稱謂。
實際上,多數(shù)毒品最初的發(fā)明和使用,都是為了治療疾病。作死的人類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這些藥物具備更誘人的特性,如使人愉快、興奮等,于是逐步將其從醫(yī)療用途搖身變成大眾的濫用物質(zhì)。
可以說,外國人對毒品的命名更遵循它的本質(zhì)——在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成癮性藥品被合理使用,則具有臨床治療價值,這就是藥品(drug)。如果為非正常需要而強迫性覓求,這類物質(zhì)失去了藥品的本性,這時就成為了“narcotic drug”。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湖南省作家協(xié)會、湖南省兒童文學學會會員劉青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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