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販賣毒品犯文某平執(zhí)行死刑。
文某平,45歲,廣安市武勝縣人,2016年6月12日,唐某俊(已判刑)攜帶大量毒品從成都市運送至南充市,與文某平進行毒品交易。當晚9時許,文某平攜帶毒品返回順慶區(qū)其租住房電梯口時,被公安機關擋獲,查獲冰毒3900余克,麻古180余克,并在其出租屋中查獲一批毒品、現(xiàn)金、化學品等。同時,公安機關在該租房內(nèi)將胡某武(已判刑)抓獲,查獲其隨身攜帶冰毒20余克,麻古600余顆。當晚在唐某俊身上搜到現(xiàn)金16萬余元,毒品0.2克。次日,公安機關在胡某武位于重慶的兩所出租屋內(nèi)查獲毒品500余克。
據(jù)悉,2008年5月,文某平就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11年12月刑滿釋放。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平、胡某武的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唐某俊運輸并販賣毒品的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文某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因販賣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文某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唐某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胡某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涉案毒品、涉案毒資、制毒工具、涉案手機等物品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文某平、唐某俊提起上訴。經(jīng)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判處文某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