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華 謝禛
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施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同時廢止。《指導意見》對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和常見犯罪量刑作了細致的規(guī)定,其中包含對毒品犯罪量刑的明確指導。那么,《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是什么?對毒品犯罪司法實踐又將產生哪些影響呢?
出臺背景
200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對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調研,后在部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進行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試點。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在實體上,探索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的量刑方法;在程序上,將量刑活動納入庭審,健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作為配套制度,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后該文件被多次修訂,至2017年已被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探索量刑建議工作,在部分地區(qū)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并逐步全國推行。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對量刑建議的原則、內容、程序等作出規(guī)定。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在該類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議,并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為落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積極適應新的形勢任務,進一步鞏固量刑程序改革成果,規(guī)范和完善量刑程序,統(tǒng)一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量刑活動中的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各地經驗、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和司法改革要求,出臺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各方共同遵循的規(guī)則和標準,有利于量刑工作的規(guī)范開展,減少分歧,提高訴訟效率,對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新增內容
從內容上看,《指導意見》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具有連貫性,量刑指導原則、量刑基本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均是在后者的基礎上適當修改而來,同時新增了部分重要內容。這些內容對毒品犯罪量刑產生相應影響。
一是增加了關于罰金刑的量刑方法。刑法規(guī)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其作為附加刑的一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合并適用。關于罰金數(shù)額,《指導意見》所涉毒品犯罪罪名也列明了處罰標準。如,對于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當根據(jù)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對于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二是增加了關于緩刑的量刑方法。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宣告緩刑的條件以及不適用緩刑對象,《指導意見》將其作為量刑活動一項重要的內容,納入到其中。在作出是否適用緩刑決定之前,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這幾個方面?!吨笇б庖姟匪娑酒贩缸镒锩麑τ诰徯踢m用也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對于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要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對于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作出修改,明確了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從寬幅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最低調整為十二周歲,《指導意見》據(jù)此進行了調整。同時,新增了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的量刑情節(jié)。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也應當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是增加了羈押期間表現(xiàn)及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guī)定。羈押期間表現(xiàn)是《指導意見》增加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同時,《指導意見》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從寬幅度,分別為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減少基準刑的幅度。此外,《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了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等量刑情節(jié)不作重復評價。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自愿認罪認罰,對于夯實證據(jù)體系,深挖打擊毒品犯罪鏈條,具有特殊的價值,《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關于毒品犯罪量刑的幾個問題
《指導意見》將三個涉毒罪名納入常見罪名,對其量刑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在適用中也應注意一些問題。
毒品犯罪量刑起點。量刑起點是根據(jù)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的,取決于其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社會危害性大小,是一般既遂狀態(tài)下確定的,尚未考慮責任能力、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等情形。關于毒品犯罪的量刑起點,《指導意見》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并無區(qū)別,只是刪去了原文中的“可以”一詞,語義更加準確。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判處,人民檢察院可直接提出量刑建議,不再適用《指導意見》。
毒品犯罪的基準刑?;鶞市淌窃诹啃唐瘘c的基礎上,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來確定的。也即基準刑是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所確定的量刑起點與根據(jù)其他犯罪構成事實所增加的刑罰量的總和?;鶞市桃彩且话慵人鞝顟B(tài)下確定的,尚未考慮責任能力、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等情形。關于毒品犯罪的基準刑,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犯罪,要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來確定。對于毒品數(shù)量,超出法定刑起點的毒品數(shù)量,超出部分就應當增加刑罰量;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少量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之一,超出三次或三人的可增加刑罰量。
毒品犯罪宣告刑的確定。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來確定宣告刑。量刑情節(jié),是犯罪構成事實外的有關事實情節(jié),包括責任能力、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等情形。關于毒品犯罪的基準刑,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犯罪,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1)受雇運輸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案件證據(jù)較為單一,且犯罪隱蔽,零口供案件多,取證難度大。因此,應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辦理毒品案件中的作用,強化釋法說理,鼓勵毒品犯罪分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于毒品犯罪分子自愿認罪認罰的,應當按照《指導意見》依法兌現(xiàn)從寬政策,在確定宣告刑或者提出量刑建議時,給予充分考慮,切實起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的作用。但對于制販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達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沒有其他減輕處罰情節(jié),即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不能突破法律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案件罰金以及緩刑的適用。 《指導意見》中對于三個涉毒罪名,均規(guī)定了罰金及緩刑的適用標準。對于罰金數(shù)額,需要考慮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從而決定罰金數(shù)額。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緩刑的適用,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在《指導意見》中列明的常見罪名中,除上述兩個涉毒罪名外,僅有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搶劫罪、強奸罪三種犯罪的,具有“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這一表述。因此,對比幾類罪名的社會危害性,足以看出兩類毒品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治,確保辦案效果。
(作者肖先華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謝禛系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